申請條件:
(一)僅限低收入戶身分。
(二)前學期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新生入學不看成績。
(三)前學期無小過(含留校查看)以上之獎懲紀錄。
(四)每個學期具備以上資格仍須重新繳交資料辦理。
受理期間:
每個學期辦理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時一同辦理,截止時間為「開學兩週內」(第一學期8月初開始、第二學期1月初開始),時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到生活輔導組審核才算完成申請手續。
日間部同學請繳交下列資料至生活輔導組:
(一) 申請書(由生活輔導組提供)
(二) 學生本人印章(學生畢業、休退學、身分取消、資格不符可領回,逾期未領回者,本組將自行處理)
(三) 前一學期成績單及獎懲紀錄(前一學期在學平均學業成績及格且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一年級新生免附
(四)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五)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尚未繳交者請交至出納組;新生入學時由全班統一收)
由教育部複審通過後,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五專前三年註1:每人新臺幣4000元。(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更新實施)
(二) 四技、二技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5000元。
(三)撥款時間約為每學期期末考前匯入至學生提供學校之本人銀行帳戶。
註1:五專前三年已領免學費者不得申請此項補助,爰自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具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減免。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十四)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十五)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