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手續完成後,3日內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
(二)勒令退宿者。(「勒令退宿」,權責主官核定後,勒令退宿者需於3日內辦理退宿,且不得再申請學生宿舍,不退還住宿費及保證金;逾期未辦理退宿者,將視同非住宿生進入宿舍處分,情節嚴重者,將提交「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予以大過(含)以上之處分。)
(三)自願申請經核准退宿者。
二、住宿申請均以一學年為限,除特殊事故持有證明外,期中概不辦理退宿。
三、特殊情況退宿者,須由家長親自到校或來電說明原因後,由學生填寫退宿申請表,依程序辦理退宿。
四、學生退宿時應請服務幹部協助清點公物,有損壞情形者,應由宿舍輔導老師簽報學校由住宿保證金扣繳,不足款項函告家長理賠;若清點無誤並依寢室財產卡繳還公物後,始得搬離宿舍。
五、暑假期間關閉宿舍實施保養、維修工作,住宿生於學年結束後,須完成寢室及公共區域打掃,經宿舍輔導老師檢查合格後始得離開,個人物品、行李請攜帶回家,不得亂置於寢室,學校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