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本國籍在校學生(包含日間及進修部學生,惟碩士班、在職專班及年齡滿25歲以上之學生不得辦理),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項者: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學生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70萬元以下。
(三)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出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額及實施原則:
(一)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必須實施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8小時為上限);每生每年以申請6個月為上限。
(二)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以上未達 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不實施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符合生活助學金及住宿優惠資格者,可同時申請;唯以未申請過住宿優惠者優先。
四、本校得視經費支用情況酌予分配每人核發金額。
針對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考核機制如下:
(一)未於時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者,不得再申請次一批次生活助學金。
(二)核發生活助學金期間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乙次(含)以上處分者,不得再申請次一批次生活助學金。
序號 | 日期 | 標題 | 點選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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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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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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