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學期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說明
即日起至4月28日(星期五)截止收件
一、申請資格:
本國籍在校學生(包含日間及進修部學生,惟碩士班、在職專班及年齡滿25歲以上之學生不得辦理),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項者: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學生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70萬元以下。
(三)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出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額及實施原則:
(一)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必須實施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 8小時為上限);每生每年以申請6個月為上限。
(二)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以上未達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不實施生活服務學習。
三、同時符合生活助學金及住宿優惠資格者,可同時申請;唯以未申請過住宿優惠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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