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完善聽覺、語言功能障礙者資訊近用權益
1.依據本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2.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相關活動執行應有無障礙友善措施,為確保聽覺、語言功能障礙者資訊近用權益,本部前以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28號函及112年3月9日衛授家字第1120760406號函,請相關部會參照「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2024年10月第3次修訂版)」(下載網址為https://crpd.sfaa.gov.tw/宣導專區),於自辦或委外辦理記者會、活動、課程時,視需要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或使用AI即時字幕,並將相關費用納入年度預算規劃,合先敘明。
3.另為加強實施溝通無障礙措施,請貴機關督請轄下機關(構)或委外業者於設有「臨櫃服務」之公共設施,運用相關科技設備或軟體服務,使聽語障者溝通無障礙,以確保其資訊近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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