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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1月11日內授役徵字第1121040010號函辦理;及本部112年1月12日臺教學(六)字第1120002583號函
   諒達。
 二、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
   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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