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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業務組織

學生事務處組織架構

學生事務處設學務長1名,秉承校長的指示及教育部學生輔導事務之政策,負責決策與推動學務相關事項,並依業務需要設置軍訓室、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學生輔導中心、進修學務組、原住民族資源中心等七個行政單位,另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創新專案預算聘用學務創新人力,分別納編於各組執行學務工作,負責協助學生輔導與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在組織運作上,學生事務會議為學生事務最高決策單位,另為維護學生之權益與安全設置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衛生委員會、膳食委員會、學生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推動重大學務工作及解決學務工作重大議案。

學務處組織圖

 

學生事務處相關會議與委員會運作如下說明:

  • 學生事務會議
  • 設置目的:議決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 出席人員:本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體育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圖書資訊處處長、入學服務處處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院長、各系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室、中心)組長(主任)、系教師代表1人及學生代表6人組成。
  • 會議內容: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包含:學生生活輔導、學生社團活動的管理與輔導、學生心理輔導及生涯規劃輔導、學生健康與衛生教育之推廣與輔導、學生宿舍管理與輔導、校內餐廳管理與輔導、校園安全與維護、校園偶、突發事件之處理及其它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 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
  • 設置目的: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增進教育功能。
  • 職掌:審議本校學生生活輔導、獎懲規章、審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
  • 出席成員: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各科系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會會長、女聯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學務長聘任相關之教師擔任之,任期1年,得連選連任。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設置目的:學生對於本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 委員成員:委員13人,教師代表9人、學生代表4人,任一性別委員占三分之一以上。
  • 處務會議
  • 設置目的:對於學生相關議案的研擬與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事項進行意見交流與研討。
  • 出席人員:學生事務處各單位主管。
  • 衛生委員會
  • 設置目的:加強衛生保健設施,推展學校健康教育及改善學校環境衛生。
  • 職掌:
        1. 學校衛生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審核事項。
        2. 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考核與監督。
        3. 學校環境衛生工作之推動、建議與監督。
        4. 學校環保工作協助推動。
        5. 學校教職員工生慢性病防治策劃。
        6. 學生健康異常追蹤治療查核工作。
        7. 學校餐廳衛生之監督與改進。
        8. 學校保衛服務及衛生教育宣導活動之策劃、協調與推行。
        9. 其它有關校外衛生工作之協調與聯繫。
  • 膳食委員會
  • 設置目的:依據教育部89年1月15號(89)體字第89002114號與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89001291號函頒「大專院校餐廳衛生管理方案」辦理,為維護校園餐飲衛生安全,特設置膳食委員會。
  • 職掌:
      1.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對承包商之舉發及申訴事項之處理。承包商之服務態度、服務品質之督導。
      2. 裁決承辦廠商違約之處分。
      3. 督導伙食營養及食品衛生及餐廳廚房環境清潔衛生。
      4. 處理有關師生對膳食之意見及解決爭議問題。
      5. 每星期不定期對各餐廳實施餐飲衛生檢查至少1次。
      6. 餐廳員工之衛生教育訓練。
      7. 提供校內刊物登載有關餐飲衛生檢查、物價評估、問卷調查資料。
      8. 處理其他有關膳食業務事項。
  • 委員成員: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學務長兼任執行長、委員由總務長、食營系主任、餐旅系主任、會計主任、生輔組長、衛保組長、餐廳衛生督導員、教職員代表(1至3人由校教評會推薦)、學生代表15至20人(由生輔組遴選)等組成之。
  • 學生輔導委員會
  • 設置目的:為有效推動學生輔導工作,維護學生心理健康,協助學生解決生活、學業及生涯發展等問題所引起心理調適與困擾,設立學生輔導委員會。
  • 委員成員: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25人,執行長由學務長兼任之,執行秘書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任之,包含主任秘書、教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處長、入學服務處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等當然委員10人、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5人、教師代表3人、學生代表2人及家長代表2人。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設置目的: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及輔導等工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委員成員: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23人,執行長由學務長兼任之,執行秘書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任之,包含主任秘書、教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研究發展處處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等當然委員9人、系所主管代表6人、教師代表3人、學生或家長代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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